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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入库通知

来源:憨牛网2018-04-25 11:293006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信息入库的通知


  石住建办〔2018〕66号


  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加强建筑企业资质条件管理和信息入库工作,搞好企业取得资质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范围和要求


  注册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对照资质标准完善相关人员及技术装备、场地设施等信息,认真做好自查,将符合资质标准的相关信息录入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办公平台”中,并汇集材料装订成册。


  二、对照资质条件自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注册资金和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除职称证书和技术工人以外,其他证件的单位名称应与企业名称一致),养老保险证明;


  3、技术负责人的业绩;


  4、企业的经营场所和技术设备、场地设施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5、近一年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以相关部门的处罚为依据)。


  三、企业应完备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及业绩表,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证书,企业的社保缴费明细表及缴费凭证;


  3、企业自有设备、设施的购买凭证;


  4、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


  5、企业办公场地及厂房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6、其他有关资料。


  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场地设施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并应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办公平台”,为今年我局将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做好准备。


  联系电话:


  建管处:66159337


  城建处:66159226


  质安处:65703676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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