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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这三方面不能忽视

来源:憨牛网2022-08-17 16:581747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发展,一些企业经营不善,发生财务困难,进行债务重组,已经成为难以避免的事项。而在实务中,不少企业只重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所规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要求,却忽视了债务重组中应进行的纳税事项。

  增值税纳税事项


  易被企业忽视的增值税纳税事项,主要发生在债务人以存货、机器设备、商标专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抵偿的债务重组中。一些企业认为,以存货、机器设备、商标专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与销售货物等是两码事,因而不要缴纳增值税。


  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因为以存货、机器设备、商标专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实质上就是以转让存货、机器设备、商标专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来抵偿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货物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当身为债务人的企业以存货、机器设备、商标专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来抵偿债权人的债务,发生债务重组时,不仅应作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而且应作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并同时按规定期限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应纳的增值税额时,不是按账面价值额计算,而是按法院裁定或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公允价值乘以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来计算。同时,2016年5月1日前即营改增前,发生的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抵偿债务的,不是申报补缴增值税,而是应该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营业税的纳税事项。


  契税纳税事项


  此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债务人以自已的房屋、土地等资产来抵偿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其承受人为纳税义务人。


  因此作为承受人的债权人就是缴纳契税的应税义务人。可在实务中,一些身为债权人的企业,常常忽视这一点。他们只作相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不作应缴契税的会计处理。因此,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宣传,使现在仍不知晓此类契税纳税事项的相关债权人,能尽快按照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缴纳契税事项。


  印花税纳税事项


  这是债务重组中绝大多数企业都容易忽视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书立购销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其立合同人、立书据人均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因此,除经法院裁定而发生的债务重组外,无论发生上文中哪种债务重组方式,都要经过债务人、债权人按一定程序,并****终签订债务重组的书面协议后,才能实行债务重组。


  这种债务重组的书面协议,则随着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而不同。要么属于购销合同范围,如以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抵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书面协议;要么属于财产权属转移的书据范围,如以土地、房屋、专利使用权等权属抵债的,或是以债务转为股权的书面协议;要么是既兼有购销合同协质又兼有财产权属转移性质的债务重组书面协议,如有的债务人同时以存货和土地来抵偿债务。


  总之,只要不是经过法院裁定的,而是由债务人、债权人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而发生的上述债务重组,其债务人、债权人在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同时,均应进行应缴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并按期到税务部门办理缴纳印花税的事项。还要注意按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性质、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的印花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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