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长的企业名称可以注册商标吗?
来源:憨牛网2022-08-17 15:351658
2016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为一名男生的咳嗽声想要申请声音商标,但是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男人咳嗽声)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予以驳回。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的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其中,“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指的就是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能够建立起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联系。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要件,正因为如此,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独特性不等于显著性
一般而言,具有显著性的商标通常也是独特的,但设计独特的标识却未必都能构成商标,因为商标的显著性不但要求独特,还要起到启示消费者这是商标并引导知其来源的作用。而实践中的部分商业标识,独特性有余而显著性不足。
商标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
一、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
二、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表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遵循同样的逻辑,人们倾向于将商品标签或者外包装上看到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识默认成商标。
字数过长的文字商标反而可能失去显著性
前段时间,一家名叫“宝鸡有一群揣着梦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带领下会创造生命的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8个字,以下简称“牛大叔公司”)火了,公司名字如此清新脱俗的并非只此一家,还有一家叫“云南妈妈说名字太长不容易被别人记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同样气势非凡,绝不输给前述企业。
看到这种现象,小编不禁想到,此类超长企业名称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吗?
小编以为,文字越多反而会导致商标的显著性构成不足,对于过于复杂的文字商标,虽然具备了足够的显著性不会与其他的商标相混同,却因为消费者难于记忆而无法发挥指明商品来源的功能,换言之,过于复杂的文字商标,过度的“显著性”反而导致事与愿违。
除非长期消费,否则消费者难以对此类长名商标有清晰记忆,也无法口口相传转述给他人,即使有消费者能够完全记忆这个长名,但在向其他消费者转述时,为了方便交流也只能用简称,例如“牛大叔带领少年公司”。这充分说明此类长文商标,同样缺乏显著性。
“常规用语+通用词汇”缺乏显著性
所谓常规用语,是指诸如“金牌”、“招牌”、“高档”、“迷你”之类的修饰词汇,此类词汇在具体商品种类上未必构成通用名称,但是和通用词汇组合后仍然缺乏显著性。例如,在羊肉制品上注册“金牌羊羹”,就属于此种类型,同样缺乏足够的显著性,除非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才可能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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