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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翅店门头装潢“撞衫”别人商标 3万元该不该赔

来源:憨牛网2022-03-25 09:111199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要取得授权,是商家普遍知晓的法律常识。但一家烤翅店因为logo“撞衫”别人的商标,被商标权人告上法庭。目前,管城区法院已审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2013年和2017年丁某分别申请注册了翅道的“图片”和“图片”商标,2015年和2018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丁某分别取得上述商标,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2月6日和2028年11月27日。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等。

  2021年,丁某发现郑州市一烤翅店使用了“翅道”商标。烤翅店经营者系李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丁某将该烤翅店诉至管城区法院。

  管城区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郑州市某区翅道烤翅店在其餐饮店铺门头、店铺装饰装潢、餐具、收付款凭证上使用“××翅道”,与原告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被告使用的“××翅道”,包含“翅道”二字,其仅在前面加上表明品级的词汇,不能使二者有效区别,且二者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过审理,管城区法院判决被告郑州市某区翅道烤翅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说法:

  多种情形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的保护应当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创新是引领发展的****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体现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导向,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体系,是进一步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必由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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