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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规定1月1日起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

来源:憨牛网2022-08-17 17:442384

  日前,人社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就《办法》制定的有关背景和主要内容接受访谈。建筑经济与管理公众号将其中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内容整理如下:


  1.“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行,有利于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使得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震慑和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让其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守法意识。


  2.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情形就会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办法》第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这两条标准基本对应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标准,凡是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同时,针对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该条还单列一款“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3.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其不仅要受到人社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列入“黑名单”期间的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根据《办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此外,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


  4.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由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


  5.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为监督用人单位切实改正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对于纳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一是对纳入“黑名单”期间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作出了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的规定。二是对于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6.人社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7.《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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