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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执行新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憨牛网2022-08-17 15:481298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一、修订《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的背景是什么?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税务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适用简易程序。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简易处罚程序中,税务机关需要填写《陈述申辩笔录》,然后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再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程序复杂,文书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效率。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我们修订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主要做了以下几处修订:


  一是增加“陈述申辩情况”栏。用于记录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以及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税务执法人员不需要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二是增加“签收情况”栏。用于记录被处罚人签收处罚决定书情况,税务执法人员此时不再另行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是其他修改,包括:明确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删除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部分即只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字,不再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什么时候开始使用?


  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3.填写说明:


  (1)稽查局使用此文书时,应在字规中增加“稽”字,即使用“税稽简罚〔〕号”,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


  (2)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3)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4)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号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内打“√”;如是指定缴纳在“□2”处打“√”,在“”填写缴纳地点。


  (6)经办人:填写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能代表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被处罚人是单位的,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一份,征收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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