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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

来源:憨牛网2022-03-22 10:09158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节选(1998年12月3日)

第三条商标局设立《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可否同时用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请示〉的答复》(1991年11月16日)

湖北省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0月25日来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1年第7号)第六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经批准使用从属名称的,不得以其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招揽业务。故同一个企业只能用一个法人名称申请注册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锦芳小吃店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批复》(1990年8月22日)

北京市崇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8月1日来函悉,批复如下: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你区锦芳小吃店虽然依法登记,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资格,也不具备被许可人的资格。可以由锦芳小吃店所属的具备注册商标申请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申请注册商标,在产品上标明,由该单位所属锦芳小吃店生产即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文化)(局)(厅)总社,中央一级报社、杂志社、出版社:

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专用,目前已引起出版单位的重视。为了做好报纸、杂志名称的商标注册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报纸、杂志名称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

二、申请注册的报纸、杂志名称,必须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署,中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正式批准创办的报纸、杂志O

三、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应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人需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总社报纸、杂志登记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

四、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注册人名义,应以领取报纸、杂志登记证的单位名称为准。申请书式中“营业执照”一栏可填报纸、杂志登记号,“技术标准”一栏可不填写。

五、内部发行的报纸、杂志名称,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专用。

六、出版单位使用特有标志作为商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研究所等事业单位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复函》(1987年5月31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张桂芳同志曾就一些研究所等事业单位申请商标注册问题,询问如何办理。我局意见,研究所等事业单位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这些单位若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无法填写营业执照号,目前暂可填写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文件号,并予注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复函》(1986年1月9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你省马鞍山市工商局1986年1月2日来函复印件转给你们。对该函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请转告:

1.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2,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属于注册人。

附件:(略——编者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产品发明人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复函》(1986年9月4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兰州市兰州大学马自强同志8月1日的来函转给你局。

来函询问产品发明人是否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以及是否由几家工厂同时使用该商标等问题,我局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产品的发明人如果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或个人合伙,可以就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获准注册后,其所有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企业使用。

请将我局上述意见转告来函人,并答复该函所问的其他问题。

【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年7月4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案例】

〉黄亚君诉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返还技术指导费、商标使用费纠纷案节选(1999年9月6日)

商标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尚不具备这一主体资格者,不能作为被许可人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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