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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 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admin2022-08-17 18:411698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文件要求,现就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具体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缓解企业设立初期运营资金不足的压力。


    二、扶持对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通过变更登记等形式注册的企业,不视为“新办”;


    (三)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三、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企业申报


    年度终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2015年延长至7月31日)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财政补贴(涉及跨区纳税的,应同时向其缴纳税款的其他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2.上年度(按入库日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入库凭证;3.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登录http://218.70.26.70:8001/,填写后打印签字盖章);4.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收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部门审核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资料,及时登录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扶持系统(下称扶持系统)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各区县财税部门可登录该系统查询并进行相关数据的审核。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于5月底前(2015年延长至8月30日)会同当地财税部门完成集中审核工作,并就补贴分户汇总表签署意见。


    (三)补贴拨付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据补贴分户汇总表,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项拨付至企业。


    (四)两级结算


    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级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区县(自治县)财政。


    四、工作要求


    (一)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并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办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对本地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市级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区县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协调。


    (二)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定期对财政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服务,条件具备的必要时可开展绩效评价。市级主管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抽查和检查工作。


    (三)对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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