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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私自抱养的孩子怎么上户口

来源:admin2022-08-17 15:0537967

    收养弃婴是一件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的事情,但是收养并需要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以及办理相应的手续之后,才能进行收养弃婴。我国对收养是有严格规定的。根据我国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去办理收养公证,才能给收养的孩子上户口。那么,私自抱养的孩子怎么上户口?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私自抱养的孩子怎么上户口


    (一)申请


    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2.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有人事部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才有效。


    该证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3)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须提供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


    (4)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5)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残儿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3.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通过以上程序办理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即可成立,接下来就要给收养的孩子办理入户登记了,带上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书面申请报告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手续就可以了。


    二、什么情况下才能收养弃婴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养弃婴:


    ****,无子女;


    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四,年满30周岁。


    符合收养条件后收养弃婴的程序:


    1、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2、接着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


    3、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因此,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无法查找生父母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必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凭收养登记证就可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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