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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两个字不对,企业多缴一笔“冤枉税”

来源:憨牛网2022-08-17 15:181407

  众所周知,企业的账务处理和税务问题紧密联系,如果企业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有关税务问题也会跟着变动。


  企业做账大多都是会计人员的工作,而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缴税问题。所以会计人员的一个小失误很可能导致企业巨大损失。不信?小编给大家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


  2016年一企业订制一批印有企业LOGO的手提包,共129个,送给参加展会的客户,价值468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在入账时作为了“业务招待费”处理,导致增值税没进行正常抵扣,同时导致超过标准部分的业务招待费进行了纳税调增,多缴了企业所得税!


  会计仅是将本来属于“业务宣传费”的项目错误的计入了“业务招待费”,竟然导致企业缴纳大量的“冤枉税”!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会计无意中的明细科目误列,使增值税缴纳及抵扣标准产生了很大的差别……


  政策解读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7〕41号****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两字之差


  何为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何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但这一界限相当模糊。


  两者区分依据


  依据一、是否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


  这是区分二者差异的关键。若是将普通的外购物品送给客户,其对企业的产品没有宣传作用,也没有对企业形象宣传。企业的形象是什么?企业形象是指人们通过企业的各种标志(如产品特点等)而建立起对企业的总体印象。送外购物品能达到宣传自身企业形象的目的吗?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二、赠送对象是潜在客户还是既有客户


  这是进一步判断两者差异的另一条件。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的必须是企业潜在客户而不是既有客户,如在重要场所悬挂横幅、向路人散发宣传单等,这些都是对潜在客户的一种宣传。如果将外购货物送给既有客户,这些客户对企业已经有所了解,起不到宣传企业形象的作用,故应作为业务招待费。这种赠送货物的行为是维系客户关系的一种业务手段。


  温馨提醒


  小编提醒各位会计在入账时一定要仔细明确账务处理时各明细科目包含的范围,明确其缴税标准的差异,正确入账,明确入账,以免企业因为财务细节问题而增加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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